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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府規〔2023〕1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實施細則》已經十三屆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聯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
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條件的家庭,經申請審核確認可以分別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工作??h級以上教育、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工會、殘聯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審核確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申請、受理、調查、初審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政策宣傳、主動發現、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資料收集等相關工作,幫助申請困難的家庭提交申請。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程序將審核確認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五條 依托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立的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為審核確認對象提供信息核對查詢。
教育、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商事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服刑人員監管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為民政部門查詢核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等信息提供相關數據核查共享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務信息共享要求,與相關單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有關信息。
第六條 各地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給予相應的社會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幫扶措施。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包括:
?。ㄒ唬┡渑?;
?。ǘ└改负臀闯赡曜优?;
?。ㄈ┮殉赡甑荒塥毩⑸畹淖优?,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ㄋ模┢渌哂蟹ǘㄙ狆B、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包括未單獨立戶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ㄒ唬┻B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ǘ┰诒O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ㄈ┓ㄔ盒媸й櫲藛T;
?。ㄋ模┑怯浽谕痪用駪艨诓局?,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
第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嘶蚬餐罴彝コ蓡T具有本市戶籍;
?。ǘ┥暾堉涨凹彝ト司率杖朐诒臼谐擎傋畹蜕畋U蠘藴?.5倍以下,且不得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支出型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嘶蚬餐罴彝コ蓡T具有本市戶籍;
?。ǘ┘彝ト司晔杖氲陀谏夏甓葢艏诳h(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ㄈ┕餐畹募彝コ蓡T經認定的醫療、教育、殘疾康復或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60%。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ㄒ唬┕べY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零星勞動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等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ǘ┙洜I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從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ㄈ┴敭a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土地征收補償、房屋拆遷補償、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ㄋ模┺D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來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其他轉移收入,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社會救濟和補助、政策性生產補貼、政策性生活補貼、工傷補償、事故賠償、商業保險收入、彩票收入、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撫養、扶養)支出、經常性捐贈和賠償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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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社會救助款物、獎學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基本生活費、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老年人高齡津貼、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義務兵優待金、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見義勇為獎勵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對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必要的就業成本、剛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按規定適當扣減。
第十二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動產(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和不動產(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第十三條 支出型困難家庭的剛性支出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支出總額計算,主要包括:
?。ㄒ唬┽t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患病在醫療機構發生的,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個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依據票據認定;
?。ǘ┙逃M用支出。指家庭成員就讀于境內幼兒園和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就讀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基準定額認定。就讀民辦學校(幼兒園)的,按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兒園)費用標準認定;
?。ㄈ埣部祻偷荣M用支出。指殘疾人用于基本康復訓練、護理、輔助器具適配,在扣除政府補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部分后,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原則上依據票據認定;
?。ㄋ模┙浛h級以上困難群眾聯席會議認定的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剛性支出以及其他可以認定為剛性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名下財產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藢Πl生時,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地24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ǘ┟碌木幼∮猛静粍赢a(含住宅、公寓)總計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無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車庫(位)、辦公用房等〕;
?。ㄈ┟戮鶡o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燃油摩托車、電瓶車除外);
?。ㄋ模┟聼o商事登記信息。
家庭已擁有1套(棟)居住用途不動產,還擁有泥磚房或父輩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請家庭成員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
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商事登記信息,屬于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專營高檔煙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請復核,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后,視為無商事登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
?。ㄒ唬┚芙^配合有關部門對申請家庭及其相關人員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經濟狀況的家庭;
?。ǘ┚芙^提供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或提供虛假、不完整的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致使無法對其經濟狀況依法進行全面信息核對的家庭;
?。ㄈ┳再M在高收費的幼兒園、各級各類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就讀的家庭,自費在境外留學的家庭;
?。ㄋ模┤司杖牖蜇敭a超過規定標準的家庭。
第三章 申請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申請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原件,并簽署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委托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詢核對。
第十七條 受委托查詢核對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申請人簽署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根據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
第十八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符合認定標準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認定標準的,不予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
申請人對核對報告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復核,出具復核報告。對同一家庭,30日內原則上不重復出具復核報告。對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報告,以最近一次報告結果為準。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完成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工作。
入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并在調查時出示有效證件。調查完畢應當出具評估材料,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分別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
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核實。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條 對申請家庭戶籍狀況、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等實際生活狀況進行核查,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ㄒ唬┤霊粽{查;
?。ǘ┼徖镌L問;
?。ㄈ┬藕髯C;
?。ㄋ模┢渌{查方式。
第二十一條 在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均無法獲得信息的情況下,按照以下規定計算收入:
?。ㄒ唬┻B續3個月(含)以上未領到或者未足額領到的工資、失業保險金、養老金,可按實際收入計算;
?。ǘ┰诼毤捌笫聵I單位的病退、內退及長期休病假人員,其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ㄈ氖聜€體經營及其他有勞動報酬工作,其收入無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關收入證明的,按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ㄋ模┥暾埲思彝コ蓡T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除自家務農外,若無法提供有效的在校證明、失業證明或無勞動能力證明(殘聯出具的二級以上殘疾證明或三級、四級智力、精神殘疾證明,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的,則按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ㄎ澹ι暾埲思彝コ蓡T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義務人,每個義務人按月低保標準計算申請家庭的月收入。義務人家庭成員中有未成年人、在讀(本科以下,含本科)學生、重特大疾病患者[個人自付費用(含醫保政策范圍外費用)達到3萬元(含3萬元)以上]、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或三級、四級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的,義務人按月低保標準的50%計算申請家庭的月收入。
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及費用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執行。
?。┯袆趧幽芰Φ募彝コ蓡T,因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重殘親屬或未入托幼兒等)確實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ㄆ撸┮蚪K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所領取的生活補助或經濟補償金、集體經濟分紅、繼承或接受贈與、轉讓或變賣所得、博彩收入等屬一次性收入的,按12個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出具或者收到評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結果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大廳進行公示,有條件的還應當同時通過網絡平臺公示,公示期為7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開展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社區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居民代表等組成。
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同意票數達到五分之三或以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示民主評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同意票數沒有達到五分之三的,根據復核情況重新提出審核意見并進行公示。民主評議結果應當安排在村(居)政務公開欄或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相關材料、民主評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確認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級民政部門在作出審核確認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評估材料和初審意見。
第二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信息,通過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大廳、網絡平臺等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數、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開與救助無關的信息。
公布后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家庭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該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條件的,要及時協助申辦相關社會救助;對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六條 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的對象,經審核其收入、財產狀況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照其申請資料和調查核實情況,直接轉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程序,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復提交,簡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救助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級、二級殘疾人,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殘疾人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第二十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可以通過醫療救助申請審核程序確認后享受醫療救助。具體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茂名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茂府規〔2022〕5號)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可以通過學生資助申請審核程序確認后享受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階段的教育資助:
?。ㄒ唬W前教育資助。對在學前教育階段就學的家庭成員(3歲至6歲),提供學前教育資助;
?。ǘ┝x務教育階段資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家庭成員,全面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給予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
?。ㄈ└咧薪逃A段資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就學的家庭成員,給予國家助學金、免學費;
?。ㄋ模└叩冉逃Y助。對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職、大專)階段就學的家庭成員,給予國家助學金,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校資助等教育資助;
?。ㄎ澹Σ荒苋雽W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提供送教上門、遠程教育或者其他適合殘疾兒童特點的教育服務。壓實義務教育控輟保學聯控聯保責任,保障具備學習條件的重度殘疾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可以通過住房保障申請審核程序確認后享受住房救助:
?。ㄒ唬Τ擎傋》烤戎鷮ο?,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其中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給予租金優惠;
?。ǘr村住房救助對象,優先納入當地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實施改造。
第三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可以通過失業登記或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審核程序確認后享受就業救助。
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
第三十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60歲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養老服務:
?。ㄒ唬┱e辦或政府出資委托其他組織開辦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長者飯堂等服務機構的相關服務;
?。ǘ┳畹蜕畋U线吘壖彝ブ?0歲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請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第三十三條 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第三十四條 開展司法救助,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司法救助措施,以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
第三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幫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分別于3月、9月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進行1次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入戶調查核實每年至少進行1次,提出繼續保留或中止認定資格的建議,并報縣級民政部門確認??h級民政部門結合社工服務站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進行隨機抽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
經復核,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的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保留或中止認定資格的結論。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資格;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民政部門作出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向救助家庭送達中止認定資格告知書,并收回《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證》。
經復核,雖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條件,但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決定中止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待遇。
第三十八條 負責認定和救助幫扶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有關部門調查認定,依法依規予以免責。
第四十條 申請人不按規定如實提供證明材料或惡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予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已經認定的,由原認定單位取消其認定資格,由縣級民政部門告知相關部門停止救助幫扶、追繳其騙取的救助資金和物資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實施細則》媒體解讀
專家解讀《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實施細則》
一圖讀懂《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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